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蔡汎沂

抗告人
即被告
第一生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祐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原告豐源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5年3月23日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