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3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返還借名登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呂麗玉

原告
林秀枝
訴訟代理人
楊孟凡律師
被告
林清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6881.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及同段911之1地號土地(面積:467.1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分之4)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主張:被告為原告之胞弟。兩造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共同出資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購買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7348.33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全部,下稱911地號土地),為向銀行取得較高貸款成數,乃約定原告就911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嗣兩造並於103年2月4日簽署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確認兩造間上揭借名登記契約關係。後因原告取得同段913地號土地,被告遂依系爭協議書第4條約定,於103年3月3日自911地號土地分割出同段911之1地號土地(面積467.12平方公尺,下稱911之1地號土地),並於103年9月24日將911之1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惟911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911之1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分之4(下合稱系爭土地)仍繼續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原告業於115年1月12日以法院郵局第113號存證信函、並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對被告為終止兩造間系爭土地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爰依民法第179條、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規定,擇一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參、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協議書、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18、19至27頁),核與原告所述各節相符。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信為真。

二、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05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民法第541條第2項、第5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借名登記契約終止時,借名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或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出名人將其為借名人取得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於己(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431號判決意旨參照)。兩造就系爭土地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業如前述,觀諸系爭協議書所載,兩造就系爭土地之借名登記契約未約定期間,而原告業以本件起訴狀對被告為終止系爭土地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則兩造就系爭土地之借名登記契約於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000年0月0日生終止之效力(見本院卷第45頁),原告主張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即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原告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為請求部分,係本於選擇合併關係請求本院擇一為有利原告之判決,本院既已認原告主張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所為請求為有理由,自毋庸再就其併為主張之法律關係予以論述,附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原告主張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判決之結果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均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一一贅述,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