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34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王怡菁董庭誌張詩靖

原告
甲○○
被告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計算及徵收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1日以115年度補字第1630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萬8,176元,而該裁定已於115年6月1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原告所提之本件訴訟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董庭誌

                  法 官 張詩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