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342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計算及徵收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1日以115年度補字第1630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萬8,176元,而該裁定已於115年6月1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原告所提之本件訴訟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