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清償代償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陳文爵陳雅郁陳怡瑾

原告
佳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字佳
被告
聯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湛宥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代償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2日以115年度補字第1586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6,360元,該裁定已於115年6月26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本院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附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雅郁

                  法 官 陳怡瑾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慧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