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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4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林俊杰

聲請人
彩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明樹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4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大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熊運祥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清分行 114年12月31日 83,264元 UW1125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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