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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莊毓宸

聲請人
洪振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00001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維他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7615  3  1 1000  002 維他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7616  5  1 1000  003 維他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7617  7  1 1000  004 維他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7618  9  1 1000  005 維他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7619  0  1 1000  006 維他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15599  2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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