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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吳金玫

聲請人
王怡文即郭張阿嬌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 81-NX-1863-1 1 100  002 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 82-NX-4708-0 1 33  003 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 83-NX-10920-9 1 30  004 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 84-NX-20738-0 1 24  005 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 85-NX-27168-8 1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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