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4號
- 聲請人
- 鍾耀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3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2-NX-0000357-1 普通股 1 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