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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8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董庭誌

聲請人
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8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野美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271 至 89-ND-0000300 30 30,000 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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