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破字第三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1 月 13 日
- 原告因明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四年度破字第三0號 聲 請 人 徐明珠律師(明記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右聲請人因明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更換破產管理人,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破產管理人改由李郁芬律師任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日前不慎小產,健康狀況不佳,遵醫囑須多加休息,實無法勝任 明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一職,茲已商得李郁芬律師同意,願任破產管理人, 墾請 鈞院准予辭任。 二、經查屬實,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周靜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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