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破字第三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四年度破字第三0號
- 聲請人
- 徐明珠律師(明記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右聲請人因明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更換破產管理人,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破產管理人改由李郁芬律師任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日前不慎小產,健康狀況不佳,遵醫囑須多加休息,實無法勝任明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一職,茲已商得李郁芬律師同意,願任破產管理人,墾請 鈞院准予辭任。
二、經查屬實,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周靜秀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