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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破字第三0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四年度破字第三0號

聲請人
徐明珠律師(明記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右聲請人因明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更換破產管理人,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破產管理人改由李郁芬律師任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日前不慎小產,健康狀況不佳,遵醫囑須多加休息,實無法勝任明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一職,茲已商得李郁芬律師同意,願任破產管理人,墾請 鈞院准予辭任。

二、經查屬實,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周靜秀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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