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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三○八號

排除侵害(專利權)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三○八號

上訴人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蘇峻山
被上訴人
金乃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敬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錦璋
被上訴人
福祿壽三仙製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複代理人
林婉如
被上訴人
甲 ○

        戊○○

右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本

院臺中簡易庭(八十五年度中簡字第三三0七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左:

主文

本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訴人之新型專利權業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即前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台專(判)字第0五0二0字第一一五一八七號審定書撤銷在案,該案件業經上訴人提起訴願,故依據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九十四條及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以有舉發案尚未確定,經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九日裁定命在該舉發案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舉發案件業已終結,有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九七一號判決書、八十九年七月十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專三㈢字第0六00七字第0八九八九00一一三九號舉發審定書、九十年二月七日經濟部經訴字第0九00六三0二0六0號決定書各一份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五四號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 張瑞蘭~B法官 李悌愷~B法官 許石慶

~B法院書記官 魏愛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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