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五號
- 原告
- 教育部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陳聰能 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律師
- 被告
- 冠力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楊俊彥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戊○○
- 訴訟代理人
- 黃璧川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吳蕙玟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