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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三八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三八二號

原告
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
原告
美商歐特克公司(AUTODESK,INC)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美商蓮化開發公司(LOTUS DEVELOPMENT CORP.)
法定代理人
MELIND
原告
美商網威公司(NOVELL,INC)
法定代理人
RICHAR
原告
聖點資訊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前鎮區○○○路九十一號八樓
法定代理人
吳向民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瓊英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敏怡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律師
複代理人
丁○○ 住台北市○○路○段三三三號二十樓二
被告
台灣新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市○○路○段九四號四樓
兼法定代理人
林善惠
被告
壬○○
被告
己○○
被告
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辛○○
被告
丙○○
癸○○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一七一巷三號四樓
庚○○    住台北縣新店市○○里○○路一九號四樓

         戊○○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等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台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九二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案件卷宗查明屬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 王邁揚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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