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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四四一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四四一號

原告
三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孟章律師
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律師
被告
丙○○
被告
己○○
被告
丁○○
被告
庚○○
被告
乙○○
被告
戊○○
訴訟代理人
蕭顯榮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六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二號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四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年度重上更三字第八號、最高法院九十二年臺上字第二六○六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陳宗賢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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