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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五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五號

原告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 律師
複代理人
丙○○ 律師
被告
冠力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 律師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戊○○
訴訟代理人
黃璧川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吳蕙玟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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