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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四一二號

確認地役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四一二號

原告
己○○
訴訟代理人
黃興木 律師
參加人
新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乙○○
被告
丁○○
被告
壬○○○
被告
丙○○
被告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
複代理人
黃佩琳
被告
庚○○
訴訟代理人
熊梓檳 律師
複代理人
楊國煜 律師
辛○○○   住台北市松山區○○○路○段三四號六樓之五

右當事人間確認地役權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二、陳述:

三、證據:提出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

二、陳述:

三、證據:提出

理由

一、

二、

三、

四、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林洲富

~B法院書記官 程麗敏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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