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七年訴字第一一一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訴字第一一一0號
- 原告
- 秦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本院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二00九號被告涉嫌侵占上訴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涉嫌侵占案件,業經本院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二00九號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八月,目前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中,原告陳明俟該刑事案件終結前停止本案之審判,經核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郭德進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