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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7年度重訴字第26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楊熾光郭妙俐王姿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7年度重訴字第267號

原告
台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黃溪順
複代理人
黃崇展
被告
磐頂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温陳白梅
被告
被告
温振豐
被告
温懷恩
被告
温堅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87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兼法定代理人「溫陳百梅」、被告「溫振豐」、「溫懷恩」、「溫堅信」之記載,應更正為「温陳白梅」、「温振豐」、「温懷恩」、「温堅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王姿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余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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