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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一一○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一一○號

原告
秦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涉犯侵占罪嫌部分,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一七八九號刑事判決書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原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巫淑芳

~B法院書記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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