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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甲○○
  • 被告
    精元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精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七二○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律師 被   告  精元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精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熊梓濱律師 複代理人   楊國煜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侵害專利權事件,因有專利舉發案行政爭訟為由,裁定命在舉發案 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本件專利權所涉之舉發案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 ○六七號判決可稽。而被告等所涉侵害專利權罪責部分,亦經本院刑事庭以八十 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九號為免訴判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王邁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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