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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8年度促字第7178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7 日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宫文萍
債務人
品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郭永豊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88年12月18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及民國89年2月25日所為之確定證明書,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中關於債務人兼法定代理人「郭永豐」之記載,應更正為「郭永豊」。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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