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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五四八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五四八號

原告
新華建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送達代收人
林開福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惠娟律師
複代理人
張琴華律師
複代理人
沈鈺銘律師
被告
丁○○ 住
訴訟代理人
己○○ 住
被告
甲○○ 住台北市○○路二七號三樓
被告
丙○○ 住
兼右一人
訴訟代理人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張瑞蘭

~B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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