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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一四六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一四六號

原告
許芳富即圓融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青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 林清鈞~B法官 張瑞蘭~B法官 莊嘉蕙

~B法院書記官 錢 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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