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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二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
    瑋晟營造有限公司名人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二七七號 原   告 瑋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複 代理仁 邱華南 被   告 名人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許紅道律師 洪梅芬律師 複 代理人 楊惠雯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大樓 辦公大樓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就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條後段規定「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 保所受之損害」,其所稱「損害」之範圍為何,於開庭前提出書狀說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三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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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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