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七一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七一八號
- 反訴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李慶松律師
- 反訴被告
- 陳再發
- 反訴被告
- 張銘群
- 反訴被告
- 梁新明
- 反訴被告
- 新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段一六0號九樓之二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右四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何孟育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就反訴部份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民事第三庭~B法官 許石慶
~B法院書記官 賴瓊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