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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七一八號

給付價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七一八號

反訴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
反訴被告
陳再發
反訴被告
張銘群
反訴被告
梁新明
反訴被告
新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段一六0號九樓之二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何孟育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就反訴部份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民事第三庭~B法官 許石慶

~B法院書記官 賴瓊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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