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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七三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七三號

原告
乙○○
原告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銘壎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銷樺 律師
被告
育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四段七五○之七號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 律師
複代理人
林美雅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攜證人許惠君、林秋輝即上茂工程行之負責人及消防設備士到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周瑞芬

~B書記官 賴瓊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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