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七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七六○號
- 原告
- 游許素貞即源力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周黛婕律師
- 複代理人
- 乙○○ 住
- 被告
- 慶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段五0一號七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其正
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關於裁判日期欄之「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許石慶
~B書記官 賴瓊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