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0四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0四九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騰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丁○○ 住台北市松山區○○○路○段五六
己○○
乙○○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佰參拾參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㈠被告騰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駿建設公司)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三月十九日邀同被告丙○○、丁○○、己○○、乙○○、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立保證書,保證騰駿建設公司對原告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透支、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伍仟萬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任。㈡嗣被告騰駿建設公司於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向原告借款三筆,第一筆金額貳佰萬元、第二筆金額參佰玖拾玖萬元、第三筆金額參佰參拾肆萬元,約定上開第一筆借款之利息依原告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壹點柒伍(現為年息百分之玖點伍玖)計算,第二、第三筆借款之利息均依原告釹行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壹點貳伍(現為年息百分之玖點零玖)計算,按月繳納利息,並約定若未按月繳納利息時,除按屆期時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自約定繳息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時,按本金金額照屆期時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份,按屆期時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且借款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㈢詎被告(借款人)騰駿建設公司自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起未依約繳付利息,且借款屆期亦未清償,目前尚欠本金玖佰參拾參萬元,迭經催討無效,依授信約定書第六條約定,借款人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依法被告等自應依附表所示金額負連帶清償之責,給付尚欠之本金、利息、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㈠本票影本一紙。㈡增埔借據影本二紙。㈢借據影本二紙。㈣保證書影本一紙。㈤授信約定書影本六紙。㈥放款帳戶一覽表一紙。㈦放款帳戶資料表三紙等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事由,准依原告訴訟代理人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騰駿建設公司於八十七年三月十九日邀同被告丙○○、丁○○、己○○、乙○○、戊○○為連帶保證人,於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向原告借款三筆,金額合計新臺幣玖佰參拾參萬元,惟借款人自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即未依約繳付利息,且借款屆期亦未清償,依授信約定書第六條之約定,借款人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等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提出本票影本一紙、借據影本二紙、增補借據影本二紙、保證書影本一紙、授信約定書影本六紙、放款帳戶一覽表一紙、放款帳戶資料表三紙等為證,堪信為真實。
三、原告依清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系爭借款玖佰參拾參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周靜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借款金額 借款日利及 利息年 利息起訖日 違約金利率 違 約 金 起 訖 日
號 (新台幣) 約定到期日 利率
⒈ 貳佰萬元 八十七年三 年息百 自八十八年 逾期六個月 自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起
正 月二十七日 分之玖 四月廿九日 以內按上開 至清償日止。
八十八年六 點伍玖 起至清償日 利率一成、
月二十七日 止 超過六個月
以上按上開
利率二成計
付違約金。
⒉ 參佰玖拾 八十七年三 年息百 自八十八年 自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起
玖萬元正 月二十七日 分之玖 三月廿九日 至清償日止。
八十八年六 點零玖 起至清償日
月二十七日 止
⒊ 參佰參拾 八十七年三 年息百 自八十八年 自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起
肆萬元正 月二十七日 分之玖 三月廿九日 至清償日止。
八十八年六 點零玖 起至清償日
月二十七日 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郭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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