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十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十號
- 原告
- 大同資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劉 喜 律師
- 被告
- 戰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忠亞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本院八十八年度重訴更字第七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以被告為訴外人眾冠營造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請求被告應負連帶保證責任,惟被告之連帶保證債務是否成立,係以主債務人眾冠營造有限公司對原告負有債務為據,而原告請求主債務人眾冠營造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乙案,現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重訴更字第七號民事事件受理中,本訴訟之裁判,以臺灣本院八十八2年度重訴更字第七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吳蕙玟
~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