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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十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十號

原告
大同資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 喜 律師
被告
戰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忠亞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本院八十八年度重訴更字第七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以被告為訴外人眾冠營造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請求被告應負連帶保證責任,惟被告之連帶保證債務是否成立,係以主債務人眾冠營造有限公司對原告負有債務為據,而原告請求主債務人眾冠營造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乙案,現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重訴更字第七號民事事件受理中,本訴訟之裁判,以臺灣本院八十八2年度重訴更字第七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吳蕙玟

~B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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