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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原告
大同資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劉 喜 律師
被告
戰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忠亞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八十八年度重訴更字第七號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裁定命在上開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八十八年度重訴更字第七號判決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吳蕙玟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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