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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二六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二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均岱爬模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七O七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裁定命在該刑事偽造文書等案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於第二審業已終結,有原告提出之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七O七號案件判決影本一件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王重吉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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