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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六十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六十號

原告
利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蔣瑞琴 律師
複代理人
高木蘭 律師
複代理人
黃文皇 律師
被告
高旺熱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縣太平市○○路○段四四巷五之
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戊○○
被告
甲○○
被告
丁○○
被告
丙○○
被告
乙○○
右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         律師
複 代理人 游琦俊         律師

        黃錦郎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點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周瑞芬

~B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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