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三九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三九八號
- 上訴人
- 原晟皮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
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主文第四項「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九」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 張瑞蘭~B法官 許秀芬~B法官 莊嘉蕙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