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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四二五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四二五號

上訴人
基成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交通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五日本院台中簡易庭(

八十八年度中簡字第二一六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二)陳述:除與原審判決書所載者相同茲予引用外,補稱對原審判決金額沒意見,只請求分期付款。

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除與原審判決書所載者相同茲予引用外,補稱不同意上訴人分期付款之請求。

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上訴人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間起,陸續向被上訴人購買鋼鐵,累計價款新臺幣三十萬零四千二百五十三元,履經催索,均未給付,爰提起本訴。上訴人則對於被上訴人所為主張不為爭執,僅請求分期給付。

二、本件原審以被上訴人業己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發票及簽收單等件為證,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上訴要求分期付款,惟為被上訴人所不同意,則上訴人既對金額不爭執,原審判決並無違誤,上訴意旨請求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 廿八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陳憲智~B法官 吳蕙玟~B法官 郭德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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