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五四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五四九號
- 上訴人
- 昱昀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昱昌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右 二 人
- 訴訟代理人 乙○○
- 被上訴人 丁○○
-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 林清鈞~B法官 許石慶~B法官 涂秀玲
~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