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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五四九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五四九號

上訴人
昱昀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訴人
昱昌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 林清鈞~B法官 許石慶~B法官 涂秀玲

~B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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