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五四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五四八號
- 原告
- 新華建設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送達代收人
- 林開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惠娟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琴華律師
- 複代理人
- 沈鈺銘律師
- 被告
- 丁○○ 住
- 訴訟代理人
- 己○○ 住
- 被告
- 甲○○ 住台北市○○路二七號三樓
- 被告
- 丙○○ 住
- 兼右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張瑞蘭
~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