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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一一七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一一七號

原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涂朝興律師
被告
春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訴訟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路一二號三樓
複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一二號三樓
被告
太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戊○○ 住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 律師
送達

        邱華南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巫淑芳

~B法院書記官 周國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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