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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六八二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六八二號

原告
甲○○
被告
雙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

             應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萬元,及其中壹佰伍拾萬元自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壹佰伍拾萬元自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七十五,餘由被告乙○○負擔。

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第二項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台幣參拾肆元,為被告乙○○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供假執行擔保金額外,餘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陳述:

(一)原告前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七、月間曾投資新台幣(下同)六百萬元於被告乙○○所經營之被告雙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雙贏公司),於南投縣草屯鎮之建設個案。嗣因被告經營不善,原告乃退出該投資個案。當時二造約定連同原告應得之紅利及利息,被告二人應給付原告七百萬元,乃由被告於八十七年四月十七日、四月十八日先行支付原告四百萬元,餘三百萬元,乃由被告雙贏公司與被告乙○○分別簽發三紙支票交予原告收執(分別為發票日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票據號碼0000000號、面額一百五十萬元,發票日八十七年九月一日、票據號碼0000000號、面額一百五十五萬元(前二紙發票人為被告雙贏公司,並經被告乙○○背書),發票日八十八年二月五日、票據號碼一八五二八三號、面額一百萬元、發票人被告乙○○、受款人洪焜錫),惟屆期提示均遭退票,未獲兌現。

(二)前揭受款人為洪焜錫(原告之夫)之票據債權,洪焜錫於該支票未獲兌現後,已將該筆債權讓與原告,原告並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規定,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對被告乙○○為債權讓與之通知。

(三)關於主文第一項之請求,原告係依票據法律關係及被告同意原告退夥取回原本之契約關係為請求,如第二項主文部分,原告係依票據法律關係及被告乙○○同意給付原告紅利、利息之契約關係而為請求。

三、證據:提出支票存根影本乙份、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三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雙贏公司、乙○○二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被告雙贏公司、乙○○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票據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於支票亦準用之。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息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亦為票據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所明定。另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是依該條項之反面推論債權之讓人或受讓人已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債務人時,對債務人即生債權讓與之效力甚明。查原告主張被告雙贏公司簽發右開發票日分別為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經被告乙○○背書,面額各為一百五十萬元之支票二紙予原告,而被告乙○○簽發以洪焜錫為受款人,發票日為八十八年二月五日,面額一百萬元之支票乙紙予原告,嗣經屆期提示,均未獲兌現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三份為證,經核與原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行使追索權,請求被告雙贏公司及被告乙○○連帶給付票款三百萬元及自各該支票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此部分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及受讓票款債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乙○○給付票據一百萬元,及自該支票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亦有理由,應予准許。此部分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予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予宣告。至原告另依契約之法律關係,為本件之請求,本院即勿庸加以審理,亦予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五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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