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0六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0六一號
- 原告
- 高頓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黃文皇 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慶松 律師
- 被告
- 興太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段二三號五樓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參加人
- 永將營造有限公司 設雲林縣斗六市鎮○路七0二巷一六一號一樓
- 法定代理人
- 蔡榮宗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永將營造有限公司對被告在新台幣貳佰叁拾玖萬貳仟壹佰玖拾柒元之範圍內之債權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㈠緣永將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永將公司)於八十八年間陸續向原告購用磁磚等建材,總計永將公司仍積欠原告新臺幣(以下同)貳佰參拾玖萬貳仟壹佰玖拾柒元,經原告聲請 鈞院對永將公司對被告工程款予以假扣押,亦經 鈞院以八十八年民執全一字第三一二三號案件予以假扣押在案,詎被告竟聲明「永將公司前承攬被告所屬工程並未依期完工,已造成被告將大損害,且依雙方合約關係,永將公司未完成工程,被告無須支付工程款項,並得依法對永將公司主張損害賠償責任」云云,惟被告既不能舉證證明,顯難認其聲明為真。
㈡按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不實時,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條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伺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縱其所求確認者為他人間之法律關係,亦非不得提起。最高法院著有四十二年台上字第一0三一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既對永將公司之債權存在有爭執,原告自得提起本件確認之訴。
三、證據:提出發票十五份、估價單十二份、民事判決書一份、工程合約書二份、工程結算明細表八份、工程發包請准單六份、工程申請表十份、永將公司向被告請款發票七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
㈠按民法第四百九十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又同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規定: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同條第二項規定: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足見除當事人間另有特約外,定作人僅對於承攬人完成之工作,負有給付報酬之義務。
㈡本件訴外人永將公司原於八十八年壹月間承攬被告所屬工程,惟永將公司未依期於同年柒月底前完工並擅自停工,已造成被告重大損失,永將公司對於被告非但已無工程款,尚且應負賠償責任,是以原告確認永將公司對於被告工程款債權存在,顯無理由。
理由
一、按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第三人永將公司為原告之債務人,為對本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原告聲請其參加訴訟,核無不合,核先敍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參加人即永將公司於八十八年間陸續向原告購用磁磚等建村,積欠原告二百三十九萬二千一百九十七元,經原告聲請對永將公司在被告之工程款予以假扣押,詎被告竟以永將公司前承攬被告所屬工程並未依期完工,被告無須支付工程款項等理由聲明異議,爰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條提起本訴。被告則以永將公司承攬被告所屬工程,未依限完工,已造成被告重大損失,永將公司對被告已無工程款,尚無負賠償責任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發票十五份、估價單十二份、民事判決書一份、工程合約書二份、工程結算明細表八份、工程發包請准單六份、工程申請表十份、永將公司向被告請款發票七份為證,並經證人即原是永將公司之總經理郭顯榮到庭結證稱,其負責與被告之工程結算,被告尚應付給永將公司工程款一千多萬元等語,被告雖辯稱永將公司承攬被告所屬工程,未依限完工,已造成被告重大損失,永將公司對被告已無工程款,惟不能舉證以實其說,其所辯即無可採。從而原告請求永將公司對被告在二百三十九萬二竹十一百九十七元之範圍內之債權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論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主張答辯及其攻擊防禦方法,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不斟酌論述,併此敍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郭德進
~B法院書記官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