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一四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許芳富即圓融實業社、青弦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一四六號 原 告 許芳富即圓融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青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 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 林清鈞 ~B法 官 張瑞蘭 ~B法 官 莊嘉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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