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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一四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
    許芳富即圓融實業社青弦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一四六號 原   告 許芳富即圓融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青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 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 林清鈞 ~B法   官 張瑞蘭 ~B法   官 莊嘉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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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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