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二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二七七號 原 告 瑋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複 代理仁 邱華南 被 告 名人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許紅道律師 洪梅芬律師 複 代理人 楊惠雯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大樓 辦公大樓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就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條後段規定「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 保所受之損害」,其所稱「損害」之範圍為何,於開庭前提出書狀說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三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