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二七九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二七九號

原告
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訴訟代理人
甲○○ 住
被告
廣駿旅行社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一三
法定代理人
唐玲暖 住
訴訟代理人
邢俊文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王 邁 揚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