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四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乙○○、丙○○
- 當事人創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寶豐碳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四七六號 原 告 創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複 代理人 周敬恆 丁○○ 被 告 寶豐碳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豐順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應裁 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富豐碳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 正為「被告寶豐碳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巫淑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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