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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四八六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四八六號

原告
重興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坤榮律師
被告
金石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二六五號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萬玖仟陸佰零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叁萬陸仟伍佰伍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緣訴外人理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將所承攬中國醫藥學院位於台中市○○路立夫教學大樓工程之大樓石材及槽型鋼骨工程分包於被告,被告再將該大樓槽型鋼骨架工程分包予原告,工程數量計十萬八千公斤,每公斤單價新台幣(下同)三十元,共計三百二十四萬元,含百分之五稅金十六萬二千元,總金額計三百四十萬二千元,系爭工程業於八十八年三月間全部完工,被告除給付原告二百六十九萬二千三百九十五元,尚欠原告七十萬九千六百零五元,原告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委由律師函知被告,並請被告給付上開工程款,被告迄未給付,爰依承攬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七十萬九千六百零五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三、證據:提出請款單、律師函及掛號回執、存證信函各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但無力清償。

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緣訴外人理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將所承攬中國醫藥學院位於台中市○○路立夫教學大樓工程之大樓石材及槽型鋼骨工程分包於被告,被告再將該大樓槽型鋼骨架工程分包予原告,工程數量計十萬八千公斤,每公斤單價三十元,共計三百二十四萬元,含百分之五稅金十六萬二千元,總金額計三百四十萬二千元,系爭工程業於八十八年三月間全部完工,被告除給付原告二百六十九萬二千三百九十五元,尚欠原告七十萬九千六百零五元,原告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委由律師函知被告,並請被告給付上開工程款,被告迄未給付等事實,為被告所自認,並據原告提出請款單、律師函及掛號回執、存證信函各一件為證,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被告給付工程款新台幣七十萬九千六百零五元,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張瑞蘭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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