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五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原告昌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宏和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五一四號 原 告 昌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方雍仁 律師 被 告 宏和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 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吳蕙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彭彥棻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