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七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七三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銘壎 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銷樺 律師
- 被告
- 育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四段七五○之七號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施瑞章 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美雅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攜證人許惠君、林秋輝即上茂工程行之負責人及消防設備士到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周瑞芬
~B書記官 賴瓊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