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七三號 原 告 乙○○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銘壎 律師 楊銷樺 律師 被 告 育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四段七五○之七號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美雅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 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攜證人許惠君、林秋輝即上茂工程行之負責人及消防設備 士到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周瑞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B書記官 賴瓊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