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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七六○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七六○號

原告
游許素貞即源力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周黛婕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住
被告
慶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段五0一號七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其正

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關於裁判日期欄之「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許石慶

~B書記官 賴瓊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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