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八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八五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刑事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 送於該法院民事庭者,以刑事部分宣告被告有罪之判決者為限,至刑事訴訟諭知 無罪之判決,刑事法院本應依同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 之訴,如誤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其訴之不合法,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受 移送之民事庭應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最高法院六十六年度台 上字第一○九四號判例所持見解。 二、本件原告因被告違反專利法案件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被 告給付新台幣(下同)貳仟壹佰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給付原告因業務上信譽所受損害壹佰萬元,並陳 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五佰零四條第一項規定, 將其附帶之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民事庭。 三、但查本件被告被訴:明知原告為「吹氣球玩具」之新型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 未經其同意製造、販賣該新型專利品之權利(申請案號數:00000000號 、專利權號數:新型第三三一二五號、專利期限:自民國(下同)七十五年九月 一日起,至八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止),竟與案外人即其父廖連坤,其兄廖國龍 基於概括犯意之聯絡,未經原告之同意,而自八十四年二月十四日起,連續在台 中縣神岡鄉○○路五七0號龍億塑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億公司)內,擅自仿 造該新型專利之物品多次,並以每個參拾元之價格,批發給各商店零售,致侵害 原告之專利權等犯罪事實,業經刑事法院認定此部分之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 之判決確定,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三一六四號刑事判決 一份在卷可參,乃刑事法院疏於注意,將此本應以判決駁回之訴,以裁定移送於 本院,本院依首開說明仍應以裁定駁回之。 四、綜上所述,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一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一 日 ~B書記官 黃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