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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三○○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三○○號

上訴人
楊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貳

拾陸萬陸仟陸佰柒拾捌元,折合銀元捌佰柒拾伍萬伍仟伍佰伍拾玖元,應徵裁判費銀

元壹拾叁萬壹仟叁佰叁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叁拾玖萬叁仟玖佰玖拾玖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廖穗蓁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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