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三○○號
- 上訴人
- 楊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貳
拾陸萬陸仟陸佰柒拾捌元,折合銀元捌佰柒拾伍萬伍仟伍佰伍拾玖元,應徵裁判費銀
元壹拾叁萬壹仟叁佰叁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叁拾玖萬叁仟玖佰玖拾玖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廖穗蓁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