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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四十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03 日
  • 法官
    王銘陳毓秀周靜秀
  • 法定代理人
    張陳阿英、王傳通

  • 上訴人
    嘉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四十四號 上 訴 人 嘉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陳阿英 被上訴人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傳通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本院沙鹿簡易庭八十 八年度沙小字第二九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貳拾肆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定有明文。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規定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於八十九年一月七日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記載上訴理 由,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其上訴不合程式,上訴不合法,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銘 法官 陳毓秀 法官 周靜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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